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严格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政策要求,对标杭州等先发地区,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履约保证金
1、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合同全部金额。
二、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
四、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各政府采购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必须将本通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市县区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相关保证金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53-3122166。
市公管局联系电话:0553-3121537
特此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