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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2-06-15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议工作的通知》,结合《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以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活动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不再需要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等证明资料,供应商应对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查实供应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录、通报或公示失信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宿财购〔202148号)要求,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市级预算单位不得晚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并于每年330日前完成;对技术复杂确需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最迟应于每年530日前完成。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应完成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除紧急、涉密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项目,预算单位将无法在“徽采云”上申报采购计划。

三、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宿财购〔202148号)有关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采购公告中需要说明理由,并明确中小企业质疑渠道。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宿财购〔202148号)有关要求,原则上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保障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及《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及隐性门槛,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营商环境文件规定的其他条款。

六、切实保障供应商权益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宿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