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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的通知

2022-06-20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现要求如下:

1. 预付款情形。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预付款的情形有:①以单一来源作为首次采购方式开展的采购项目,②紧急采购项目。除前两种应明确预付款情形外,其他采购项目可以明确预付款内容。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制定、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预付款相关内容及条款;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2. 预付款比例。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3.预付款安全保障机制。除疫情防控有关采购合同外,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合同各方以中标供应商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采购人预留印鉴章,采购人按约定比例将预付款拨付至共管账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直接相关费用向采购人提出预付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从双方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合同预付款低于500万元的,采购人直接按约定比例支付中标供应商预付款。

4.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5.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预付款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电话:3122166。此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绩〔2022〕1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