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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来安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来安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202403-02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安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031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平台运营实力板块要求提供评定范围与养老相关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需提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证书扫描件。此项要求有设置提高投标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本次采购包含县级智慧养老系统平台的运营,平台日常运营监管、紧急救助、养老平台收集老人身体健康、家庭信息、建立老人信息健康大数据均涉及两化融合管理,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履行合同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2:要求提供呼叫管理、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调度系统、健康管理、智能定位、医养融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政府实时监督、大数据监控等与养老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 1个得 1 分,累计最高得 8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此项设置有模糊之处,没考虑到具体实际情况。事实依据:我单位取得了与养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近 20 项,包含了其中大多数软件著作权,但有的软件系统已经包含了其中所有功能,并没有单一某一项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具备相关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具有所有功能,软件著作权名称与本项评审细则要求不完全一致。例如:我单位具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著作权人为我单位),该系统平台已经包含了呼叫管理、政府实时监督、大数据监控、医养融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调度系统等所有服务功能,并没有专门针对其中某一项的功能去申报软件著作权证书。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文件中要求的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对本次采购项目涉及相关平台及服务内容的保障,相关软件名称描述的是主要功能或用途,且只要求类型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投标人已建立养老信息化平台且正在运营的,得 1 分。建有呼叫中心的,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公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此项设置有未考虑到投标人的实际服务经验和能力,把具有公正证书作为唯一项评审细则,有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事实依据:我单位自 2018 年以来就建设了养老信息化平台,具备呼叫功能,并且有在运营市、区县级民政局的养老信息平台项目,具有丰富的养老信息化平台运营管理经验,即:我单位既有自建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同时也有运营养老信息化平台的项目,但没有公证书,且运营的市、区县级民政局的养老信息平台项目都是政府采购项目。且,办理公证书需要大量的资料以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短时间内无法办理成功。同时,把具有公正证书作为唯一项评审细则,要求投标人具有养老信息化平台和呼叫中心,有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原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中平台运营实力4:投标人已建立养老信息化平台且正在运营的,得 1 分。建有呼叫中心的,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公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已建立养老信息化平台且正在运营的,得1分。建有呼叫中心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以上公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养老信息化平台、呼叫中心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

质疑事项 4: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取得一个证书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且认证范围须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否则不得分)。此项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与本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求并无直接关系,有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事实依据:通过采购文件可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来安县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在来安县托管运营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配备养老服务队伍,联合服务加盟商,为来安县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养老服务,除基础的线上服务外,主要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残、助行、换季和定制服务套餐等线下服务,服务依托线下服务团队开展各类实体服务。本项目的主要服务为居家养老线下上门实体服务,本项评审细则要求具有三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居家养老,都是很合理的要求。但是本项目并没有要求承接、建设、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而本项评审细则要求认证范围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此项评审细则要求与项目本身运营并无实际关系。这违反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原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中企业实力2: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取得一个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且认证范围须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取得一个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且认证范围须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否则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403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县民政局

地址:来安县政务中心8

联系方式:0550-56357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玖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港汇A28

联系方式: 151055098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其栋、鲁丹丹

电话:0550-563579615105509861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