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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瑶海区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采购[2025]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5AYYFN0008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瑶海区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5092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2综合评分”中

供应商业绩

2022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印刷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合同甲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完成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0-9

设备配备

供应商具有以下设备:

1、光敏系统和热敏系统CTP机,得2分;

2、开幅面的四色机,得2分;

3、骑马联动线设备,得2分;

4、折页机,得2分。

本项满分8分。

注:1、如购买的,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购买合同、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如租赁的,响应文件中需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方自有或租赁该设备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设备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可后,予以计分;

3、如承诺中标后配备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服务前,对以上设备进行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拟投入的设备名称与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类似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后,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后,可予以计分。

0-8

现变更为

供应商业绩

2022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印刷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合同甲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完成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0-9

设备配备

供应商具有以下设备:

1、光敏系统和热敏系统CTP机,得2分;

2、折页机,得2分;

3、无线胶装设备,得2分;

4、骑马联动线设备,得1分;

5、开幅面的四色机,得1分;

本项满分8分。

注:1、如购买的,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购买合同、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如租赁的,响应文件中需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方自有或租赁该设备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设备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可后,予以计分;

3、如承诺中标后配备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服务前,对以上设备进行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拟投入的设备名称与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类似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后,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后,可予以计分。

0-8

更正日期:20251011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条款:磋商文件规定价格分权重为20%,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疑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仅为20%,严重弱化价格因素在评审中的作用,可能导致高价中标普遍化,与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原则不符。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虽无明确下限,但过低权重易导致价格竞争失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建议: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竞争性,建议将价格分权重调整至不低于30%,或就低权重的合理性予以说明。

答: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要求。因此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2、条款:要求配备人员须具备平面艺术设计类或印刷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须提供学位或毕业证书。

疑问:该要求以特定专业职称为限定条件,排除虽无职称但具备实际能力的人员,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议:建议修改为“企业人员具有相关印刷类证书及近期社保证明即可”,放宽人员配备要求。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评分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与履约要求,不存在限制小微企业参与,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3、条款:要求“被所服务的业主单位评价为良好、优秀、满意及以上”。

疑问:评价标准主观性强,缺乏量化依据;且许多单位内部规定不得出具此类评价材料,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

建议:建议修改或删除该项评分条款。

答: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履约评价,能更好的体现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和项目在合同履约期内的质量保障及服务效果。具有业主单位正面评价即可反映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信誉,不设定具体量化指标是防止对某些供应商的歧视,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该评分项设置非资格条件,属于评审因素,且并未限制过高要求,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4、条款:允许“承诺中标后配备”设备并予以计分。

疑问:本项目主要工艺为无线胶装,但评审中未对无线胶装设备提出要求,反而允许承诺中标后配备其他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应具备履约能力的规定。

建议:建议增加无线胶装设备作为评审要素,并取消“承诺中标后配备”类条款,确保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即具备履约能力。

答:已增加无线胶装设备作为评审要素,详见更正。

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不能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承诺中标后配备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因此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5、条款:涉及“重难点分析”“质量保障方案”等多项内容,评分标准采用“优于/适合/基本适合”等模糊表述。

疑问:缺乏明确、量化的评分子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分标准应当量化”的要求,易导致评审自由裁量权滥用。

建议:建议对主观评分项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减少评审自由裁量空间。

答: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及安徽省财政厅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文件规定。因此,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裕溪路1619

联系方式:0551-644758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

联系方式:0551-644983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工

电话:0551-64498360

 

附件信息: